私立慈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私立慈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

第一章 總則

第一條 依據「慈濟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」,制定物理治療系系學會組織章程。

第二條 本會全銜為「私立慈濟大學物理治療學系系學會」,以下簡稱本會。

第三條  本會宗旨如下:

(一)謀求本會會員權益。

(二)砥礪學行,發揚物理治療專業之學術。

(三)聯絡師生感情,促進和諧團結,培養互助合作精神。

(四) 促進與他校物理治療系之交流。

第四條  本會設址於慈濟大學物理治療系。

第二章  會員

第一條  凡慈濟大學物理治療系之學生為本會之當然會員。

第二條  本會會員權利如下:

(一)參與本會各項活動。

(二)享有本會會長之選舉及被選舉權。

(三)享有本會會長之罷免權。

(四)享有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。

第三條  本會會員義務如下:

(一)遵守本會組織章程及根據組織章程制定的規章辦法。

(二)服從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。

(三)繳納會費。

第四條  本會會員有出席本會會員大會之權利與義務。

第三章  監察委員會

第八條   監察委員會(以下簡稱監委會)為本會最高之立法及監察機構,由各班推派三位代表組成。

第九條   監委會由各班推派兩名代表組成(要訂定推派時間),任期一年,得連任。設監事主席與副監事主席各一名,任期一年,由監委互選之,得連任。

第十條  監委會職權如下:

(一)同意會長所提之人事任命案。

(二)修改本會章程及制定其他規則。

(三)審核會長所提之預算案及決算案。

(四)監督及議決本會有關事項。

第十一條  監委會應於每學期開學三週內及學期結束前三週內各召開一次。可視

需要召開臨時會。

第十二條  其他有關會議召開之事項,以內政部頒布之會議規範為準。

第四章  會長

第十三條 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,對內綜理本會會務,並策劃協調與其所屬各單位

執行監委會決議,會長職權如下:

(一)提名各部部長,經監委會同意後任命。

(二)領導各部,執行監委會之決議。

(三)將工作計畫、預算及決算案提交監委會。

第十四條  會長選舉:

(一)   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聯名登記參選,自薦或他薦系學會長的人,將人選連同10名連署人姓名交給現任系學會副會長。會長人選由二年級以上(含)選出,連署人僅限物治系學生。登記期間為每年五月第一週

(二)   登記期間截止後,始進行公告,選舉日期為五月第三週。

(三)投票以系為單位,由現任會長負責召開集會,進行投票。投開票過程由本系各班代表負責監督。

(四)若被推薦人只有1名,由全體會員(不含大四)投票行使同意權。

(五)法定參選登記期間結束,如有候選人從缺之情形,由系學會呈請二年級協商推派三名二年級以上(含)代表。推。選之系學會會長、副會長候選人,由全體會員(不含大四)行使同意權。最高票2人即會長副會長人選(如果二三年有異議,就要自行推選一位候選人)。

(六)當選門檻:投票人數必須超過系員(不含大四)的三分之二,得票數最高票者。

(七)相關選舉辦法,得由系學會依據本法案訂定施行細則。

第十五條 若發生下列情況,則重行會長選舉:

(一) 若得票率未達當選門檻,應於開票日一週內公告重行會長選舉。

(二)會長當選人於就職前出缺或經宣告為當選無效時,選委會應於出缺日或宣告日起一週內公告重行選舉。

(三)若第二次投票之得票率仍未逾百分之五十,以獲最高票者為當選人。

第十六條  會長若有重大失職事情,可於下列情況提出罷免案:

(一) 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

(二)  二分之一監委連署提出

罷免案需經過二分之一以上會員投票,五分之三以上贊成始成立

。罷免案若不成立,則對同一會長不得以同一理由提出罷免案。

第十七條  會長若因故無法視事時,則由副會長代理其職至原任期結束。

第十八條  會長下設副會長及執秘、總務、活動、公關、體育、資訊、器材、

美宣部其組織及職權如下:

(一)副會長一名,協助會長處理會務。

(二)執秘部:設部長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本會各項活動資料及文

書往來。

(三)財務部:設正、副部長各一名及幹事數名,管理本會經費與財

產。保存會財務紀錄,並向系員大會提出財務報告,

協助會長提出預算表,負責辦理系員繳納系費之業務。

(四)活動部:設正、副部長各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本會活動之策

劃推行。

(五)公關部:設正、副部長各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本會對外關係

之處理,資金之籌募。

(六)體育部:設正、副部長各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系隊管理與發

展,及系上對外及對內體育活動相關事宜

(七)資訊部:設部長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管理本會有關電子資

料與網路等相關業務,電子資料建檔保存及網路

宣傳。

(八)器材部:設部長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器

材保管、借還負責本會實體財產之採買、維修及

保管(可以與資訊部合併,分資訊組與器材組)。

(九)美宣部:設部長一名及幹事數名,負責系上各種例行活動場

佈與美術宣傳。

第十九條 會長視實際需要得諮請監委會同意設立特別部門。

第二十條  副會長及各部部長若有重大失職情事者,會長得提交監委會,或由監委會責成會長予以解任,並重新提名,由監委會同意後任命

第二十一條  本會會費來源包括會員繳納之會費、廣告收入、利息所得、捐助及本校補助之金額。

第二十二條  本會會費收費辦法由會長於期末監事會中提出,表決通過後施行。

第二十三條  本會會費由各系員進入本系起,當學期繳清。

第六章  附則

第二十三條  本章程經由監委會通過,提交本系系主任核准後,公佈施行之,修改時亦同。

第二十四條 本系系主任及各班班導師為本會指導老師。